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2-03-25 14:35:00浏览量:2968次

原《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是经2006年5月江苏省建筑会员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后于2009年会员代表大会作过局部调整。现就这次修改《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作如下说明。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今后将取消社团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了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地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拟对会费交纳标准作适当调整:

1、副会长、常务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不作调整,仍保持去年的会费标准30000元和15000元;

2、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由3000元调整为6000元;

3、部省属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由3000元调整为5000元;

4、其他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标准恢复为2000元。

这次会费调整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2009年将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标准调低以后,会费收入年减少近百万元,协会正常运转经费严重不足。

二是针对有的会员单位入会目的不明确,交纳会费只为评奖,奖评过了会员义务就不再履行了,为了敦促会员履行义务,拟将每年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经批准后的第一年会费标准统一确定为3000元,第二年起按照其相应的会费标准交纳。

三是针对每年有近一半的普通会员单位不交纳会费,《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修改为:“依据《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凡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的会员单位,将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在补齐所欠交的会费后,经批准方可恢复会员资格。”

四是由于受住建厅委托,省建筑行业协会对部省属企业履行省辖市建管部门的部分服务职能,所以部省属企业会费标准高于一般会员单位,为每年5000元。

五是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做法,各省辖市建筑业协会按照其负责人在省建筑行业协会担任职务的对应标准交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