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S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其他建筑施工,建筑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高等教育等单位,以及与建筑业相关,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产业链关联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联合全省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自强自立、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开展行业发展情况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相关研究和服务工作;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参与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现场考核评选推荐,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业确认和施工现场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及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筑机械施工专业人员、模板脚手架专业人员等专业技能人员培训;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建筑业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

(七)编辑、出版会刊,加强建筑业行业信息化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市场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和信息化成果;

(八)发展同兄弟省市区及境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建筑企业承包省外、境外工程,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我省境外建筑企业(包括合资合作)的管理工作并做好服务工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其他建筑施工,建筑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高等教育等单位,以及与建筑业相关,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产业链关联组织和单位。

(三)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团体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赞成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赞成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本人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本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爱和熟悉建筑业,热心参与、支持协会工作,社会责任感强,对本企业(或单位)的改革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五)本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责,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正常履职;

(六)所在单位为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行业协会等,诚信守法,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其规模和影响力在本地区处于前列;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会员资格的暂停或除名;

(十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赞成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九)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40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中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中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主编协会会刊、简讯;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中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交纳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3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