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0-01 00:00:00浏览量:3239次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        第一”的方针和落实“质量兴业”计划,充分发挥广大建设职工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自觉、扎实、健康、有效地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以及人的素质为目的组织起来,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小组,可统称为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
        第三条  QC小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广泛的群众性、高度的民主性和严密的科学性。开展QC小组活动,应与企业的方针目标管理、项目管理、班组建设、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设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活动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应重视QC小组活动的管理,把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列入议程,纳入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做好教育、组织发支和推进工作,并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  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负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的有关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或分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工程建设协会等,以下简称有关协会)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QC小组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市政公用和建设机械行业等。

 

第二章    QC小组的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  组建QC小组,应遵循“自愿参加、上下结合、实事求是、灵活多样”的基本原则。按照小组以参加人员与活动课题的特点,可组建现场型、攻关型、管理型和服务型等小组。为便于自主开展现场活动,小组人数一般以5-10人为宜。

        第八条  QC小组活动,应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生产经营得理中的问题及用户意见,从分析现状入手,抓住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结合企业的质量目标、质量计划、过程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等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素,选定课题和目标,制订活动任务书。

        第九条  QC小组活动,要充分发挥发挥人的积极性,体现“小、实、活、新”的特点,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采用PDCA循环的程序、方法开展活动,及时总结活动成果。

        第十条  QC小组活动,要注重实效,注重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发扬求实创新、奉献精神,不断学习、借鉴、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努力做到专业管理技术和科学方法相结合。确保实现课题目标。

        第十一条  QC小组活动,要有真实的现场活动记录和资料,反映活动的全过程,并作为总结活动成果和活动评价的重要依据。现场活动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  QC小组实行组织认可的注册登记制度,由本企事业单位负责统一编号和管理。每年或在一次课题完成后应重新注册,停止活动持续半年以上应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切实搞好QC小组活动的教育工作。要结合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和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的宣贯制订培训教育计划,对小组长、活动骨干和成员不断进行分层次的深化教育。培训教育考核成绩存入职工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QC小组活动的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总公司)有关协会可组织多种形式的优秀QC小组评选表彰活动,总结交流QC小组活动的先进经验,宣传和推广优秀成果。有条件的,还可进行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三章   优秀QC小组的申报及评审


        第十五条  全国工作建设优秀QC小组,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还可不定期评选表彰全国工程建设质量信得过班组、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优秀推进者和卓越领导者。评审工作要

坚持高标准、来要求、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由各地区、各部门(总公司)有关协会在本地区、本部门评选的基础上自愿择优推荐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提交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委员会审定产生。

        第十七条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的申报条件:
        1、按规定组建,注册登记;
        2、小组成果是近二年取得的活动成果;
        3、小组活动成果显著,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4、小组成果在当年本地区、本部门评比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八条  申报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应提交如下资料:
        1、本年度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推荐表(附件一)2份;
        2、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成果申报表(附件二)8份;
        3、QC小组活动现场评审表(附件三)8份;
        4、QC小组成果资料8份。

        第十九条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QC小组活动诊断师组成,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聘任,人员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评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8年以上质量管理及QC小组活动推进工作经历;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全国及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证书;
        2、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熟悉工程建设行业的特点,并有专业特长;
        3、务实正直、踏实严谨、客观公正;
        4、有较强的分析、理解、断断、归纳能力以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的评价审核,包括小组活动现场评审和成果发表评审。现场评审标准和成果发表评审标准,采用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制定的QC小组活动现场评审标准和成果发表评审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现场评审,由小组年在企事业单位完成,各地区、各部门有关协会确认。未进行现场评审或评审意见与现实不符的,取消申报及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评审在初审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成果现场交流的形式进行。成果发表可采取便于交流的多种方式,由本小组成员发表,时间15分钟。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诊断师实行资格确认和聘任制度。各地区、各部门有关协会组织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评审时,应聘任具有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的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人员不少于7人。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荣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及全国工程建设信得过班组、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优秀推进者和卓越领导者称号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对优秀QC小级代表及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和卓越领导者可给予优先参加国内外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学习、考察和深造的机会。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对获奖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成果,计入个人技术档案,可根据获奖等级和经济实力,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围绕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消耗或提高管理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增进效益等方面取得成果的优秀QC小组成员,应分颁发同等级的科技成果证书,并按国家有关科技成果奖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所在企业或项目部,在申报评选优质工程或在业绩考核时可适当加分。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的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颁发的国经贸(1997)147号文件“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管理小组活动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2月22日)